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确认完工条件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以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应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和计税成本,计算确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