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事项:债务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应收、预付帐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购稍合同(协议);(2)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3)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4)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5)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6)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文件;(7)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9)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