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事项: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