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事项: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5)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