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所得税汇算:金融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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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账款;(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税法对金融资产未作分类,统称“投资资产”。由此可见,无论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对金融资产如何划分,金融资产的税务处理都是不变的,即会计分类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确认不产生影响。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例1:2008年5月8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10000股,共计支付价款106000元,其中含乙公司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0元。另外,甲公司支付交易费用1000元。甲公司将购入的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持有乙公司股权后对其无重大影响。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00 

    应收股利6000 

    投资收益1000 

  贷:银行存款107000 

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甲公司在确定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时,应当包括实际支付的税费1000元,即甲公司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应为101000元。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股票时,乙公司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6000元,税法与会计的处理是一致的。

例2:接例1,2008年6月30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价格上涨至130000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00(130000-1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 

差异分析:《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对于甲公司确认的30000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的会计成本为130000元(100000+30000),而计税成本保持不变,仍为101000元。

例3:接例2,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价格下降至120000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130000-1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00 

差异分析: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甲公司确认的10000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的会计成本为120000元(130000-10000),而计税成本保持不变,仍为101000元。

例4:接例3,2009年4月9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出售,取得收入150000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5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00 

                    ——公允价值变动20000 

    投资收益50000 

差异分析:甲公司在出售其持有的乙公司股票时,会计确认的收益为30000元(150000-120000),而税法应确认的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去计税成本后的余额49000元(150000-101000),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00元(49000-30000)。至此,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票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1000-30000+10000+19000=0)。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一要求与税法确认持有收益的要求是一致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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