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一)不涉及减值损失
例7:B公司于2008年9月13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10000股,每股市价15元,手续费300元。初始确认时,B公司将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50300
贷:银行存款150300
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本例会计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税法应确认的计税成本完全一致,都是150300元。
例8:接例7,2008年12月31日,B公司持有的股票市价为每股16元。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9700(160000-1503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700
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当期损益,而通常应计入所有者权益。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予确认所得或者损失,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从时间性差异的角度来看,本例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即不需要调增或者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从暂时性差异的角度来看,B公司股票的会计成本为160000元,而计税成本仍为150300元,此时已经发生了暂时性差异。如果此后转让处置该股票,或者B公司关闭清算,则需要转回该暂时性差异。
例9:接例8,2009年3月1日,B公司将其持有的上述股票全部出售,售价为每股14元,另支付交易费用300元。B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39700(140000-3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9700
投资收益106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50300
——公允价值变动9700
差异分析:如果不考虑资本公积,B公司出售股票,会计应确认的损失应为20300元(140000-300-160000)。而税法应当确认的损失应为10600元(140000-300-150300),此时正好转回例7发生的暂时性差异9700元(20300-10600)。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处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因此,本例会计实际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600元(20300-9700),与税法应确认的所得相同,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从总体上看,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时,产生了暂时性差异(未产生时间性差异),处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时转回了暂时性差异,但整个过程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涉及减值损失
例10:2008年1月1日,C公司按面值从债券二级市场购入D公司发行的债券1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利率3%,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8年12月31日,债券市价仍为每张100元。2009年12月31日,因D公司投资决策失误,发生严重财务困难,该债券公允价值下降为每张80元。C公司预计,如果D公司不采取措施,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会持续下跌,因此须对该债券确认资产减值损失。C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购入债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2、2008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
借:应收利息30000(1000000×3%)
贷:投资收益30000
3、2009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及减值损失
借:应收利息30000
贷:投资收益30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200000(1000000-8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
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公允价值下降,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应当同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资产持有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予确认所得或者损失,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B公司确认的2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此时C公司该项债券的会计成本为80万元(100-20),而计税成本仍为100万元。此外,在本例中,对于C公司确认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成本及持有收益,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例11:接例10,2010年12月31日,因D公司成功吸引外资,使上年发生的财务困难好转,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上升至每股95元。C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30000
贷:投资收益24000(80000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6000
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会计确认资产减值,不应对税法应确认的利息收入生产影响。本例C公司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4万元,债券的会计成本变为79.4万元(80-0.6),而税法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仍然应为3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6万元,债券的计税成本仍为100万元。
2、减值损失转回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6000(950000-794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156000
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以后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转回减值损失后,C公司持有债券的会计成本为95万元。因为税法一般不确认资产持有期间发生的增值或减值,所以C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6万元,C公司持有债券的计税成本仍为100万元。
例12:接例11,2011年3月5日,C公司将其持有的D公司债券全部出售,取得收入940000元。C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94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44000(200000-156000)
——利息调整6000
投资收益1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1000000
差异分析:C公司出售债券会计应确认的损失为1万元(94-95),而税法应确认的损失为转让收入减去计税成本后的余额6万元(94-100),因此C公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1-6)。至此,C公司因确认债券减值损失而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20+0.6-15.6-5=0)。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会计处理时计入资本公积)。因此,对权益工具投资转回的减值准备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