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和应收账款
例13:2008年1月1日,E银行向某客户发放一笔贷款1亿元,期限2年,合同利率10%,按季计、结息。假定该贷款发放无交易费用,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2008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别确认贷款利息250万元。
借:贷款——本金100000000
贷:吸收存款100000000
借:应收利息2500000
贷:利息收入2500000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或吸收存款)2500000
贷:应收利息2500000
差异分析:对于上述贷款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和利息收入的确认,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注:会计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目前仍不明确。)
例14:接例13,2008年12月31日,综合分析与该贷款有关的因素,发现该贷款存在减值迹象,采用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确认减值损失100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10000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10000000
借:贷款——已减值100000000
贷:贷款——本金100000000
差异分析: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同时确认该项贷款的计税成本仍为1亿元。
例15:接例14,2009年3月31日,从客户收到利息100万元,且预期2009年第二季度末和第三季度末很可能收不到利息。
借:存放中央银行存款(或吸收存款)1000000
贷:贷款——已减值1000000
按实际利息法按摊余成本为基础应确认的利息收入=90000000×10%÷4=2250000(元)
借:贷款损失准备2250000
贷:利息收入2250000
此时,贷款的摊余成本=90000000-1000000+2250000=91250000(元)
差异分析:《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本例税法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不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减少,即税法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仍为250万元,E银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250-225),该项贷款的计税成本仍为1亿元。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应当确认应收利息150万元(250-100)。
例16:接例15,2009年4月1日,经协商,E银行从客户取得一项房地产充作抵债资产,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8500万元,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税费20万元。自此,E银行与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
借:低债资产85000000
营业外支出6450000
贷款损失准备7750000
贷:贷款——已减值99000000
应交税费200000
差异分析:因为该项贷款的计税成本为1亿元,税法此前应当确认应收利息150万元(已无法收回),所以税法应确认的损失为1670万元(10000+150-8500+20),即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25万元(1670-645)。至此,该项贷款因确认减值损失而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1000+25-1025)。
总结
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多样性,而税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纳税调整掌握的基本原则是,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计税成本一般保持不变,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确认除利息收入以外的损益造成会计成本发生变化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