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分析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注意事项—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税额抵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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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事项: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2、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3、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据;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的说明,设备投入使用时间与取得发票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专项说明;5、投资额逐年结转抵免的明细表;6、专用设备权属变动情况说明;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34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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