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10]9号: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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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对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实行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那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采购国产设备申报退税的时间界限

该办法明确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09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研发机构在此期间采购国产设备,应熟悉新出台的退税申报时限,规划好投资项目内设备的购进与发票的取得,及时按规定将发票进行认证,并在取得发票的180天内进行申报,避免误期申报造成经济损失。根据该办法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为180日。

要注意的是,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同时,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可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的企业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内外资的研发机构,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企业,第一类是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文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第二类是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文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第三类是外资研发中心,特别要注意设立时间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一是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如新设立时间不足两年,属于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属于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如设立时间在两年及两年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是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属于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属于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由此可见,该办法与之前被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存在不同之处,在于该办法只限定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并非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都能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而且享受退税的企业范围要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执行。

可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防止设备划分混淆

该办法明确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将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具体分为三大类二十四小类:

第一大类是实验环境方面,包括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超净设备、清洗循环设备等八小类;

第二大类是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包括培养设备、微量取样设备等八小类;

第三大类是实验室专用设备,包括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及材料、特殊电子部件等八小类。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还要注意税收管理风险

一是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退税账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二是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管5年,如果研发机构将已退税的设备转让、赠送或者出租、再投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三是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是已享受退税的国产设备,增值税发票被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加盖了“已申报退税”章的,不能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且企业对已退税的发票应注意做好留存备案。

五是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给予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而确定的。凡外资研发机构或中心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凡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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