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1、债务重组业务往往有一个过程,到底是按照债务重组股东大会批准的时间,还是按照合同生效时间,过去并不明确。本文件明确了债务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具有现实意义。
(1)2003年3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纳税。(国税函[2009]001号文件)
(2)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债转股债务重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2003年3月1日以前,2003年3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以后,三个阶段有三种税收待遇,所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显得非常重要。
3、附表3没有对债务重组专门列一行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制度企业,如果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了资本公积,则应当在附表3第19行第3列进行纳税调增。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