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性损益”概念提出后的9年间,其定义有3个版本(修订了两次),列举项目有5个版本(修订了四次)。可见投资者、经营者和监管者经历了不断认识、不断适应会计准则变化的过程。
“非经常性损益”是基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业绩评价、预测有用性而对“会计损益”进行的判断分离。这种判断分离的结果直接关乎到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形象,关乎到企业的融资资格与融资能力。
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的条件之一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
鉴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重要性,国资委也要求国有大型企业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
不仅披露,证监会还将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纳入上市公司的融资要求,即“上市公司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这就必然导致上市公司对“监管利润”的预期。
“非经常性损失”是从“非经常性损益”中分离出来的次生概念。
因为:监管利润=会计利润(净利润)一非经常性收益+非经常性损失。
一般情况下,“非经常性收益”会导致“监管利润”的减少;“非经常性损失”会导致“监管利润”的增加。除非当“非经常性损失”大于“非经常性收益”,大于的损失不会导致“监管利润”的增加。证监会对此已经设防,即上市公司净利润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但是,当上市公司既存在“非经常性损失”又存在“非经常性收益”时,“非经常性损失”能够对“监管利润”发挥粉饰作用,因为“非经常性损失”能够冲回“非经常性收益”。
所以笔者提醒投资者关注首次发行股票或再融资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失”粉饰“监管利润”。过去,报表使用者往往更多地关注企业对“净利润”的粉饰,即使关注非经常性损益,也更多地是从漏报“非经常性收益”角度考虑,因为漏报的“非经常性收益”不会被从“净利润”中剔除,起到粉饰“监管利润”的效果。而“非经常性损失”处于被忽略的边缘,人们似乎不习惯于反向思考“损失”对“收益”的粉饰——“非经常性损失”越多,“监管利润”越大。
上市公司现象举例:净利润1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800万元,非经常性损失2000万元。
现象分析:如果不存在非经常性损失,监管利润为-800万元(1000-1800);
存在非经常性损失,监管利润为1000万元,因为:会计利润(净利润)一非经常性收益+非经常性损失(1000-1800+2000)超过利润表中“净利润”1000万元,所以调整前较低者。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陈敏 崔文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