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解析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
返回

2010年3月31日,市场期待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在沪深两市拉闸。财政部会计司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后,近日对其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了解析。

会计司表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证券公司在将资金借给客户,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结合有关规定判断融出证券是否应予终止确认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证券公司在融券业务期间武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用作担保的资金和证券分别计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除结算、收取应归还的资金或债券以及违约处置担保物等情形外,任何人不能动用这两个账户。如果客户到期无法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处置担保物,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财会信报】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