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10】40号)
文件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文件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以下简称《行业分类》)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该条对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进行了明确界定。与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对原“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人员50人以上”的标准进行了修订,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二是明确“批发企业”的行业划分方法应按照《行业分类》界定。
这两个变化的意义在于,一是从量上对纳入辅导期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收窄,即注册资金由,500万元调整为80万元,这一规定使得更多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无须经过辅导期便能进入正常的核算与申报,有利于节约税收管理资源,集中力量开展更有针对性的辅导工作,提升管理效果与效率;二是对行业划分提供可以切实参考的依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最大限度地减少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过程中征纳双方不必要的分歧。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