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新规解读(8)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发票需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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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件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解读: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发票,仍沿用了原来按已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预缴增值税”的管理办法。预缴税率选择从2009年1月7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3%的规定。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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