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存款损失的会计处理
发现现金损失时,按损失金额借记“待处理资产损益”,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查明原因后,应分情况处理:属于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由于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在日常的收发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错误、计算错误、自然损
耗,还可能发生损坏变质以及贪污盗窃等情况,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存货的损失。企业发生存赁损失及毁损时,在报经批准前应借记“待处理资产损益”科目,贷记有关存货科目;在报经批准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记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支付的赔款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固定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损失时,按损失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资产损益”,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提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经批准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资产损益”科目。
(四)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的处理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确认的损失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收、预付账款”科目。
(五)股权损失的处理
1.股权处置损失的处理。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去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差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对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由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作出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按确认的损失额借记“投资收益”,贷记“长期投资”等。
2.股权持有损失的处理。对于股权持有损失,只要不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规定的股权持有期间所确认的损失,一般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五类为: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确认的损失额借记“投资收益”,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盛国杰 李伟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