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解读:对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报表比对纳入“一窗式’?管理,本条侧重征管要求。征管实务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4号)执行。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