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件第十五条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解读:经过辅导期的纳税人从辅导期结束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但辅导期内有本条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将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通常在这种情形下,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本办法第四条中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重新确定的辅导期也很可能会不低于6个月。本条规定中没有明确重新实行辅导期的次数,也可以理解为,纳税人不达到征管要求,便一直不能脱离纳税辅导期管理。
【来源:财会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