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政策解读
返回

引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其精神,本文进行解读,并对历年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状况进行汇总说明。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受国际市场需求减弱、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国出口增速明显放缓,出口企业利润大幅减少。特别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吸纳劳动力多、提供就业面广,但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面临较大压力。在出口退税方面许多出口企业很难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实现收汇核销,这成了难以解决和应对的普遍现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89号”),主要解决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客户付款不能及时到位促使国内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结汇并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试行收汇核销无纸化的企业,虽然在网上提交了收汇核销的信息,但由于系统或信息传输的原因,造成提交不成功的现状仍然存在。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实行的。

逾期取得或免于提供出口外汇核销单仍可退税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否则,对审核有误或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税函【2010】8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同时,对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逾期收汇核销的时限不受限定

相关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内,如果因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的;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因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在出现逾期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虽然国税函【2010】89号文件没有明确逾期收汇核销是否按延期申报的方式进行管理,但从文件表述来看,对于逾期收汇核销的时限不受限定。出口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还是要注意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明细规定进行处理。

申报期、核销和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申报期是指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生产企业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即: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应在次月的 “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截止日。

收汇核销所需资料: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银行结汇水单;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

退税申报所需资料: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前提是在电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税子栏目下已交单;进项发票(已认证);出口合同。以上四种资料把报关单顺序,外加封皮封底装订。另外所需三表一盘:出口退税汇总表(一份);出口退税出口明细表(三份);出口退税进货明细表(三份);转为正式申报后生成的资料导入u盘。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周末  李伟毅】

 
* 技术支持单位:浙江衡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