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业务产生的其他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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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则应将其差额记人“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还应将原记人“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上面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案例】A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2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B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08年3月16日,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2008年3月16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4 200万元,公允价值为4 500万元。假设A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企业在2008年3月16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5 000 000

贷:开发产品 42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 000 000

借:资本公积    75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投资性房地产  750 000(3 000 000*25%)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李颖  王尤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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