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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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便于企业以简单优惠的方法计算企业为职工缴纳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但该文件对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以前年度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补缴的具体计算方式规定不够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异议。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随后相继下发的若干有关年金的文件,也只是针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征管以及实际执行过程中的部分口径问题进行了明确。

2011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文(以下简称公告),对国税函[2009]694号文中的有关年金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该公告主要体现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2000元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该公告规定,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企业年金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即2000元),那么企业为职工缴存的该部分企业年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少于2000元,但加上企业缴存的企业年金后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应按照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了补交以前年度年金未扣个税的有关问题

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以前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应该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补缴的税款。

但实际执行过程中该文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计算方式仍有异议,很多企业对月平均工资额是否扣除2000元、如果月平均工资额少于2000元的情况如何处理以及工资口径的把握等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文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的计算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公告规定,企业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2000元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的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少于2000元的话,该年度企业为其缴纳的企业年金部分是不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的。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按照规定,该公式中的工资合计数是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另外,该公告还明确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的具体的计算公式。即: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但如果该公式的计算结果小于0,适用税率应调整为5%,据此来计算该职工纳税年度应补缴税款。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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