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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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税对象

本公告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在收到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退休人员领取的退职费、退休工资免税,前者则规定对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一次性补贴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例如,A是甲公司原总经理,再过三年就达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因从事高空作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且目前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2010年7月,为了表彰A经理20多年来对甲公司作出的突出贡献,甲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在A经理退休前一次性奖励其21.6万元。根据上述规定,A经理取得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16,000.00÷36=6,000.00元,6,000.00-2,000.00=4,00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00元。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2,160,000.00÷36-2,000.00)×15%-125.00]×36=17,100.00元。

三、注意区分内退与提前退休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内退与提前退休的税收政策是不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B是乙公司总经理,再过三年就达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目前已办理内退手续。2010年7月,为了表彰B经理20多年来对乙公司作出的突出贡献,乙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在B经理退休前一次性奖励其21.6万元,B经理当月工资为18,000,00元。根据上述规定,B经理取得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16,000.00÷36=6,000.00元,6,000.00+18,000,00-2,000.00=22,000.00元,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00元。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工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16,000.00+18,000,00-2,000.00) ×25%-1,375.00=56,625.00元

由此可见,内退与提前退休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实务中应注意区分。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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