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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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印发通知,公布《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这些鼓励政策包括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等七个方面。在税收优惠方面,《政策》明确提出了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等9项政策。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自1月28日起享受这些政策。

国务院提出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五免五减半”)。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对中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同时,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2000年国发18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另外,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近年来,我国软件产业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近年来也相继制定实施了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国内软件企业因此获得更有利的发展环境。由于我国陆续制定并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为了使税收扶持政策更好地与现行税法相衔接,更好地与当前国内软件产业的发展形势相适应,此次国务院对扶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完善。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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