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收入。
事实上,“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的形式销售商品”实质上就是买一赠一销售,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里的“买一赠一”包括了“买一赠二”、“买二赠一”等多种形式。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简化处理,在商品销售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当期销售收入,在积分兑换商品时,赠品做成本扣除;或在积分作废时,在会计和税收上均不做处理。
商品销售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是认可的。
也有人认为,1.该规定是《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文件的规定,至此在这里会计与税收不存在差异。在实践中由于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如果到期失效的时候必须将这部分收入转入所得税收入,这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会计与所得税的这种处理方式同增值税存在差异,增值税在货物销售当时,将全部销售价款计入收入,未来以积分兑换商品时不再计税(部分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争议)。
2.企业的实际做法。有的企业采取了在货物销售当期将全部销售收入计入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所得税收入,将来积分兑换商品时,只做成本结转,不再作为收入处理,这种做法由于不会损害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不会进行干涉,但是这种做法违反了财会函[2008]60号文件关于会计做账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