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目的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目前,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非常关注,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可以。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定完税凭证主要有两类:一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依纳税人要求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二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等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税时,由地税局开具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优化纳税服务,自2005年开始,税务总局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试行由各地税局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据统计,到2009年底为止,全国已累计开具完税证明1.4亿份,其中,2009年开具5108万份,比2008年增长52%.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山东、江苏、四川等省市开具数量较多。对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各地税局基本都能开具。
此外,据全国15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一季度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开具完税证明近5000万份,接近去年全国的开具总量。下一步还有一些地区将陆续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记者:个别纳税人反映未能获取自己的完税证明,是什么原因呢?
答:个别纳税人反映未能获取自己的完税证明,可能有两种原因:
一是给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必须以扣缴单位实现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前提,地税局只有通过扣缴单位掌握了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才能开具完税证明。目前部分地区扣缴单位未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地税局还无法为这些单位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是个别纳税人单位地址或实际住址发生变更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报告,纳税人可能未收到完税证明。
记者:下一步税务机关在开具完税证明方面有什么打算?
答:下一步,税务机关将从四方面完善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制度。
一是地税局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和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将继续做到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是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地税局将坚持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三是地税局将继续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督促所有扣缴单位实现明细申报,以便尽早实现为所有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
四是将创新服务方式,逐步拓展通过税务网站、短信、电话查询或网上及办税服务厅打印纳税情况等多种方式,方便纳税人及时获取自己的纳税信息,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
此外,要说明的是,按照相关规定,单位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应在个人工资单上注明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告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