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35号:金融保险业务税收政策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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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予以了明确。

1.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中和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对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做出了规定。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可见上述4项优惠政策,(1)和(3)属于营业税减免优惠,(2)和(4)属于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免征营业税。

特别提醒:对于多缴的营业税,财税〔2010〕7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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