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租金收入等方面有明确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1.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分期限确认收入。2.债务重组应在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4.股权(票)溢价资本公积转为股本不作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5.未取得全额发票固定资产可暂估值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6.除另有规定者外,免税收入所对应费用可以扣除。7.筹办费用支出可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以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按规定的比例计提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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