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再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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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98家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9年度第二批共86家、2010年度第一批共10家,总共96家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明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规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注意:1.在财政部等3部委2008年下发通知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2.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3.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是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按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从2010年9月27日起3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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