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事项: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
报送时间:抵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2、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3、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