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解读:
1、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发大会做出利润分配的日期,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体现。
本文件的特色在于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个事项,第一件事是先分红,第二件事是用分红去投资。
2、转股要确认收入,对于一般内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对外资企业有影响,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追加投资时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2008年以前,外资再投资有退税的优惠,2008年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而且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这也是税务稽查注重检查的地方。
3、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基本相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则补充说明,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5、常用筹划:
(1)如果企业股东为外资法人股东在转股的时候,可以在境外先将股权转让给外籍个人,而根据国税发[1993]45号、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分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外资企业也可以改变经营架构,首先在境内建立一家全资控股企业,然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特殊税务处理的转让股权,最后再分红。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