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财税政策中,外国税抵免是关注的一个重点。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后续法规明确了“外国税抵免”的范围和方式,这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抵免范围应准确把握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这意味着‘外国税抵免’的范围除了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直接从境外取得的收入之外,还明确包括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其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比原税法的规定更加清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税务及商务咨询部经理林珏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
而且,新税法明确规定了境外子公司向中国居民企业分配股息时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以及该股息所对应的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所负担的当地所得税,均可以抵免中国企业所得税。不过,中国居民企业需要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子公司20%以上股份时,才可适用上述境外税款抵免的制度。
据了解,由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众多境外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澳大利亚、欧洲多国、非洲多国)的所得税税率,中国居民企业从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取得股息收入通常无需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
或带来多缴税风险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由此规定看出,如果境外子公司的税率持续高于中国25%的税率,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是永远都无法抵补的,就变成了企业的一项净损失。所以,对于所得税税率高于中国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子公司,尽量减少其承担的职能和风险,从而降低当地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在高税负国家(地区)实际缴纳、无法在中国进行抵免的所得税。”林珏说。
据了解,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用了分国不分项的原则,需要针对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实际负担的所得税,因此有可能出现高税负国家(地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完全抵免、低税负国家(地区)的利润需要补缴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在多层持股架构下,尤其是直接向中国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的境外子公司(第一层境外子公司)可能从多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第二层境外子公司)取得收入的情况下,如何判断中国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收入的来源地,如何应用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计算该股息(例如采用加权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以及多层控股架构下是否可以混同抵免等)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相关机构将在接下来的政策制定中进一步明确。
同时,境外税款间接抵免中的海外企业股权层次限制还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作进一步规定。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曾经规定,间接投资下的外国税抵免以“三层四级”为限。
有专家建议,在目前政策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企业最好将海外投资架构层级控制在“三层四级”以内,以免未来税法规定超过层级限制的海外公司所分配的股息需要在中国全额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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