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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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C2010J89号)规定.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无其他问题的前提下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口企业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逾期收汇核销的时限不明朗

对于出口退(免)税来讲,收汇核销单是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的前提条件,也是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对于它的管理.旧规定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申报期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C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包括未按规  定期限办理新办和变更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  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指2004年6月1日  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以上所述曲申报期是指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生产企业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90日内,如果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即: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  延),应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外贸企业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1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J64号)文件规定.除上述6,种情况以外,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以上所述“尚未到期结汇”是指出口货物报关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不型。210泰。210天是出口企业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6种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J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那么,新规定中所述的逾期收汇核销无论是从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情况管理的角度来看.是否与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对于第一种情况而言,超过90天申报期的收汇核销单为逾期单证。对于第二种情况而言,超过210天未结汇核销的为逾期单证。但是,新规定中只表明对出口企业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这个逾期的规定时限为多少天,没有时间限制。对此,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应当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明细规定谨慎操作。

逾期管理与延期申报    是否挂钩

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内,如果园出口货  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的: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因其他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在出现逾期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  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  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那么,在新规定中所述的逾期收汇核销是否按延期申  报的方式进行管理,国税函[2010J89号文件也没有明确。从文件表述来看,逾期收汇核销  的时限不受限定。但是,出口企业在执行过程中,还是要注意结  合当地税务机关的明细规定进行处理。

文件执行无规定截止日期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企业的经营情况影响较大.国税函(2010J89号文件也是为了帮助出口企业解决困难.促进外贸经济快速发展。因此,新文件所规定的扶持政策没有明确执行截止时限。在国内经济回暖以后,是否还按此规定继续执行尚不能确定。所以,出口企业应当尽可能地做到及时催要国外客户款项,按规定时限进行核销;对于无纸化收汇核销的企业,在网上操作时,应注意检查是否提交成功,以免错过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收汇核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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