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资料中,我们发现有些公司将正常损失列入非经常性损失。
在会计利润中,这种损失已经确认,但在进行非经常性损益调整时,又将其加回到“监管利润”中来。如(十五)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出现负数,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计入该项目。
证监会规定,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失,其他任何方法、任何原因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都不属于非经常性损失。
这种将正常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粉饰行为。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陈敏 崔文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