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规定:
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的,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免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的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3.财税[2008]24号文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李小青 刘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