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弱化条款与新准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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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的定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债权性投资指需要收回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这里的一个关键点是,其中的股权性投资、债权性投资跟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定义明确之后,需要解决的就是债权跟股权比例标准的问题。在新税法实施之前,旧的内资所得税条例及其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超过了本公司注册资金50%之上的部分,利息是不可以税前列支的。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就是说关联借款跟注册资金本比较,要小于注册资金的50%就是1∶2的标准,如果超过的话就不可以税前列支。而旧的外资所得税法对此没有很明确的要求。但是在外资企业成立时,有一个投注差的要求,即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跟投资总额是有比例限制的。这个比例按照300万美金、1000万美金、3000万美金的注册资本金分别进行了规定。

以下,我们将旧的内资条例和旧的外资税法跟新的所得税法进行比较,分析其对纳税人的影响。首先对内资企业,内资条例是1∶2的比例,如果新税法突破1∶2的比例,可能给内资企业带来较大的正面效应。目前,在一些西方国家,包括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都有比较明确的债资比例,有的是3∶1,有的是2∶1。但是我们不能单纯的看数字,因为不同国家的规定在概念的定义上是有一些差异的。其次是对外资企业,众所周知,外资企业,尤其是有控股公司的伞状结构公司,一般在集团内部都会有一些安排,如委托贷款等,都会对内部资金进行调剂,这样就会受到债资比例的限制。第三,不同行业的影响。据了解,税务总局可能根据不同的行业设定不同的债资比例。对于某些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企业等,进行特殊规定。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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