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新规解读(9)辅导期结束后一次性退还预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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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件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解读:对于预缴增值税,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是.辅导期内“只抵不退”,辅导期后“一次性退还”。对于辅导期内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能会发生大量的“待抵扣进项税额”,预缴政策可能会导致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增加。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其中的财务风险。同样对于辅导期长达六个月的 “其他一般纳税人”,也应注意提前消化资金长期占用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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