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根据资产性质将资产损失分为以下三类:1.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资产损失;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3.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将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了两大类: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同时,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方式,其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也就是说,上述6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盛国杰 李伟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