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额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1)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2)纳税人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认定机关认定后,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应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为纳税人在何时可以抵扣进项税提供一个明确的依据。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提出认定申请的,税务机关在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时需分情形明确告知: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已开业销售额不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小规模纳税人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C.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核对一致且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受理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资料原件退还。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注意事项:
(1)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