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规定具体化是个进步责任人追偿标准仍需细化赔偿金二次审查应取消
10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消息一出,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我是从网上查到《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还打电话向有关部门询问过相关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符启林赞同并肯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他在研讨会上说,“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非常好,能够吸引公民参与讨论、发表意见,这有益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
同时,有业内人士还注意到,此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示截止日期为11月1日,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在12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经过公示并修订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势必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顺畅运行而一并实施,而5年前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亦在同一时日废止。
国家赔偿制度日益完善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令人们联想起胥敬祥等一系列国家赔偿案例——2005年3月15日,河南农民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后被无罪释放。2009年12月17日,刚刚度过自己49岁生日的胥敬祥从3家义务赔偿机关领取了总计529936.68元的国家赔偿款,结束了他长达4年半的申请国家赔偿之路。
胥敬祥曾在其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赔偿请求人从刑事拘留到送达不起诉决定共计被关押4730天……父母遭受此打击,悲愤交加相继去世,3个孩子13年失去父爱,从小受到歧视,不能像其他同龄孩子一样完成学业。自己以前的满头黑发几乎掉光,这其中所遭受到的精神折磨和打击是外人所难以想象的。”
“胥敬祥案为我们反思错判赔偿制度提供了契机。”有专业人士认为。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继而又将修改国家赔偿法纳入立法规划,直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眼下,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位法学界人士感慨地说,“这些都是我国不断完善人权保障制度的幸事”。
同在10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以《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有目共睹》为题发表文章,他表示:“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为推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做出新的更大的努力。”
“这不是空洞的许诺。”一位专家对记者说。
赔偿金二次审查存争议
此次《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公开征求意见,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又一大进步。不少学者因此对“送审稿”与国家赔偿法进行了深入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与《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对比后发现:国家赔偿法中大量使用的“赔偿金”一词,在“送审稿”中变为“赔偿费用”。
在汤维建看来,国家赔偿法涉及的赔偿金不是“规费”,即不是所谓的“国家对市民或法人提供特定劳务或履行某些管理职能而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据此,他觉得还是应该用“赔偿金”这个词比较好。
汤维建在谈到自己的看法时说:“赔偿决定权体现着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只要国家赔偿决定做出后,有义务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机关就无权改变决定,也无权终止决定的执行,这是非常明确的。”
据了解,“送审稿”第八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审核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发现赔偿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审核……”虽然“中止审核”情形被归纳出三种,但汤维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既然决定赔偿,同时又对赔偿的合理性再进行一次审查,这样进行两次审查将会产生很多的问题,一方面在程序上没有必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支付成本和国家赔偿的程序成本,还对申请赔偿人增加了不必要的阻碍。
符启林就同一话题发表意见认为:“既然同意给别人赔偿了,那为什么还要审核呢?”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吕立秋说:“财政部门是国家赔偿支付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发出的支付函相当于支付请求,也就是支付令,就像各机关有财务部一样,拿到支付令后没有任何选择,只有支付。”
应缩短赔偿金支付时限
今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在评价新修改的这部法律时特别提到,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程序方面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是这一次修改的重要亮点之一”。
应松年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为例,认为“亮点”在于“从步骤上、时限上规定得非常明确,以防止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记者查阅了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应松年向记者解释说,“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要让赔偿申请人能够依照程序顺利地、尽快地拿到国家赔偿。”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手持从网上下载的“送审稿”,对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发现其中在同一词语上出现了表述不同的问题。
“15日与15个工作日是不同的。”熊文钊看到“送审稿”第十四条所写“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他说,国家赔偿法规定15日内支付,“送审稿”中变成了15个工作日,“15日可以说是两周,而15个工作日实为3周。这是不一样的”。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王继君也发现,在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中原本提及的“7日内提出支付申请”,在“送审稿”第十条内容中变成了“7个工作日”。
王继君认为,“送审稿”与国家赔偿法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其具体条文内容应该与国家赔偿法保持一致,将国家赔偿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细化、程序化,使其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
“作为国家赔偿的请求人,走到国家赔偿这一地步很不容易。”王继君说,“当他拿到赔偿决定书之后,不要再设那么多程序,他可以直接找财政部门或者是找赔偿给付机关领取赔偿金就可以了”。
责任人追偿标准需细化
“国家赔偿法修改前后都制定过关于追偿的规定,但在以前的追偿规定中并没有具体内容。”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官关建华由此认为,“送审稿”将追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规定具体化,“这是一个进步”。
熊文钊提出,“送审稿”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对行政追偿数额标准和刑事追偿数额标准做出的规定有矛盾之处。比如第十六条中写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
“尽管违法行为肯定是公务员干的,但个人收益有限,极有可能是赔不起的。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既因为它是公法责任的法律主体,也因为要保证利益受损害的人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熊文钊说,但实际上在公务员的工资构成中,基本工资所占比例是很少的,如果强调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基本工资,那么这样做可能达不到让责任人感到“痛”的效果,达不到追偿效果。
让熊文钊疑惑的是,“这又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有什么关系呢”?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志洪提出,“送审稿”应该考虑到责任人可能有多名人员,无论是同案多个行政追偿责任人,还是同案刑事追偿责任人,他们如何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显而易见,如果每个责任人都承担70%至100%的话,追偿总额将会超过100%。
关建华认为,面对国家赔偿责任有多人共同行为的复杂情形,要考虑每个责任人在整个侵权行为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需要斟酌的是,在保证不超过国家赔偿总额费用的情况下,对于贪污受贿、违法办案等情况的追偿数额,应该多于侵权责任人所收到的非法所得。
另外,刘志洪还提出,“送审稿”第十八条虽然写有“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责令责任人承担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但是没有明确什么时候和多长时间做出追偿决定。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