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以节税为宗旨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决不是纳税筹划。要正确进行税务筹划,一定要认清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不如行为
1.偷税(Tax Fraud)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偷税都具有故意性、欺诈性、隐蔽性、恣意性,使国家税收遭受严重的损失。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处罚。
对偷税行为,各国法律都规定处罚条款。我国也有专门的处罚规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讲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指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罚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漏税
漏税是纳税人无意识(非故意)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虽然是无意识地少缴或不缴税款,但它也是一种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税法的行为。因为有意、无意往往很难正确判断,偷税与漏税有时也难以区别。因此,漏税也称为非有意偷税。但我国的《征管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
对确属漏税,即非有意偷税,应不属刑事裁决范围,而与故意偷税有所区别。一般应限期补缴税款(包括应付利息),不应处以罚。金和追究刑事责任。即使通过法庭裁决,也应有区别对待。
3.逃税(Tax EvAsion)
逃税是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地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
逃税与偷税具有共性,即都有欺诈性、隐蔽性,都是有意为之,因而都是违反税法的行为。但逃税在操作上更具有直接性,是企业将应税行为“变为”非应税行为,从而达到逃避纳税,即不纳税的目的。各国对逃税一般没有单独的处罚规定,而是归人偷税范围,按偷税处罚。我国也不例外。
4.骗税
在国外税务理论中,一般没有骗税这个概念。我国是在实行改革开放后,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随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增多,有些人(不仅是纳税人,还有某些相关单位和部门)缺乏法制观念,为一已(单位、地区、个人)之利,发生骗取出口退(免)税的行为。
骗税是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应退税)行为虚构成发生了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应退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即事先根本没有向国家缴过税或没有缴过那么多税,而从国库中骗取了退税款。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中明确:“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款罪的,除处以罚金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抗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指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抗税是纳税人抗拒按税收法规制度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拒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采取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等,均属抗税行为;唆使、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也属干抗税行为。
对抗税行为,《补充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6.欠税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造成欠税的原因较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若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故意欠税;若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欠税,属非故意欠税。前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意多头开户,用现金进行贷款结算,资金进行体外循环,并非真正没有钱,而是有钱不想按时缴、足额缴,甚至根本不想缴;后者是由于确实无款或没有足够的款按期缴纳税款(原因也是很多)。但不论故意欠税、还是非故意欠税,都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
对欠税行为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中的处罚是:“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对欠税行为,除了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为了减少或杜绝欠税的发生,还应正确界定故意欠税与非故意欠税,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或措施。如对故意欠税者,不能获得减税、免税待遇,停止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由税务机关代开),等等。而对非故意欠税,除了进行法制教育外,应分清原因、区别对待,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欠税,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减免税款或缓缴税款,因购方拖欠货款而造成的欠税,除应做好货款催收外,今后应改变结算方式(工具)、销售方式等。
缓缴税款不是欠税,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就是说,纳税人如有特殊困难,只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内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者,即可获得不住于三个月的延期纳税期限,并且“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而关税的缓纳则需要由纳税人在关税纳税期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关税缴税计划和由其开户银行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纳税担保函件。经海关批准后,在缓缴期内按月支付10%利息,不加收滞纳金。
【来源:财税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