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差异分析:税法不需要区分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无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的比例是多少,税法均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进两笔业务进行处理。如果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未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则应当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