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计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例1:2008年5月,甲公司以其一处门面房换入乙公司生产的一批原材料。甲公司门面房的账面原价为5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交换时的公允价值为117万元,交换过程中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40万元。甲公司换入原材料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不含税),账面成本为80万元,原材料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交换过程中不涉及其他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进一步明确:“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300000
累计折旧200000
贷:固定资产500000
②借:固定资产清理400000
贷:应交税费400000
③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700000
营业外收入470000
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④借:固定资产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⑤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差异分析: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为会计已经采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原则,所以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处理时,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包括换出资产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包括换入资产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此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仅指与换入资产有关的契税、运杂费、安装费等等,而不包括换出资产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以及清理费用。甲公司固定资产清理环节缴纳的40万元税费,会计与税法都应作为支出处理,不应计入换入原材料成本,否则将违背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