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被投资方近三年财务报表或近三年亏损情况说明;(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