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所得税汇算:金融资产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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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5:2008年1月1日,A公司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支付价款1000元。该债券面值为1250元,票面利率为4.72%,实际利率为10%,按年支付利息,A公司将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A公司债务处理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1250 

  贷:银行存款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250 

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本例会计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与税法应确认的计税成本完全一致,都是1000元。

例6:接例5,2008年至2012年,A公司每年年末应确认的应收利息为59元(1250×4.72%),根据实际利率法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分别为100元、104元、109元、114元和118元。2012年末,A公司收回本金125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8年至2012年,年末确认应收利息及投资收益

借:应收利息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41(45、50、55、59) 

  贷:投资收益100(104、109、114和118) 

②2012年末收回本金

借:银行存款12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1250 

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企业应在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对于税法如何确认债权投资利息所得一直存在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应收的利息确认所得,即会计与税法存在暂时性差异;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财税〔2007〕8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利息收入作为所得,即税法与会计不存在差异。笔者认为,会计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实际上包括了对投资资产计税成本的摊销额,即会计成本由初始投资成本逐步还原至债券面值,因此,财税〔2007〕80号文件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实存在冲突。从税法的角度看,债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计税成本应当具有稳定性(等于初始投资时确认的计税成本),因此税法确认的债权投资持有收益应为实际应收的利息,会计确认的持有收益与实际应收利息不一致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同时记载债权投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待最终转销债权投资时再转回差异。(注:此问题尚未有定论,最终结论请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

【来源:财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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