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事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决算)情况;2、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研发项目可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已经县级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核准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该项目的立项书及验收文件或鉴定证书批准件。8、企业申请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可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9、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10、《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