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事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报送时间: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
报送资料:1、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2、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4、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5、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6、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7、《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