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事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时间:减免税备案时限一般为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
报送资料:1、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2、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来源:财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