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内容: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作为流通税的一种,增值税按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加的价值征收,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不允许企业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不是企业增值额的收入也要课税,使得征税基础升高,成了“名不副实”的税种。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主要有:一是不利于降低投资税负,影响经济增长;二是不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三是不利于提高国内产品的竞争力;四是不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五是不利于税收管理成本的降低。
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税基的缩减,核心内容是允许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在销项税金中抵扣。在当前出口不利、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的形势下,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更有迫切性和现实意义,可以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有利于高新技术走业进行技术投入和创新。除此之外,也可以使得内外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更公平、利于税收制度同国际接轨和简化税收管理的成本等。
当然,税制改革不可能是一帆风顺、一蹴而就的,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而从04年开始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所取得的预期成效,是莫大的鼓舞,所以应该支持增值税改革。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从整体上看,社会保障立法的规模不大、规格不高、法制化程度太低,尚不能给国家解决社会保障面临的复杂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求。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80%的农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由于经济原因,35%~40%的农民应治疗而未能治疗,60%的农民应住院而未能住院。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除此之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许多其他的问题,例如,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机制存在缺陷,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成本过高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手段单一等,这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限制了社会保障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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