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是会计处理中的重要事项,本文通过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总是的方法与措施的探讨,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有一些借鉴作用。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科目
1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同一企业、不同企业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买价和采购费用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即增值税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
1.2按同一基础计税却实行不同的核算原则付款扣税法体现了收付实现制,而货到扣税法则未体现任何原则。这使得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缺乏一致性,同一计税基础实行不同的原则,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未真正贯彻配比原则,就会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从而使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降低。
1.3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问不同造成税负的不公平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闫是:工业企业为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提前抵扣的纳税主体较之滞后抵扣的纳税主体税负要轻。
1.4应收账款坏账损失中包含的已纳增值税处理欠合理税法规定,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包含的已纳增值税既不允许抵扣,也不退税。对坏账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未作任何处理,这是有欠合理的,因为一旦发生坏账,销货方企业不仅要损失销售款,还要无端赔迸一笔不应由自己负担的增值税款,且数额不小,从而遭受双重损失。
1.5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作为资产负债表的附表,税法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两张报表的编报均为反映增值税纳税活动的信息。但它们都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改进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建议与措施
2.1价税分离,统一存货成本核算办法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采用价税双轨制形式,显然更多地体现了税法的要求,但背离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和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律。在现有模式下,可改进含增值税存货成本的核算办法,进行价税分离。对于~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成本。对于普通发票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可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既符合成本核算原则,又对企业起到了相应的制约,即促使企业认真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改变用途的存货和出口退税差额,其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将增值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有便于不同企业、同一企业存货成本的比较。
2.2按同一基础计税实行相同的核算原则我国应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收未收的销项税额。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f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结转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企业赊销货物时,先计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厂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期末,“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如有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销项税额。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入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
2.3统一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调整确认收入时间的账务处理可将工业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改为货到付款后,同时,将商业企业分期付款抵扣迸项税额的时间改为分期付款时分期抵扣,遵循前面所提到的收付实现制原则。另外,当发出商品,预收货款时,由于收入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时间上存在差异,可通过“递延税款一增值税”调节,借记“递延税款一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确认收入时;中销递延税款,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递延税款一增值税”等,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递延税款”科目的余额要进行分析填列。其中“递延增值税款”明细科目的余额一般在借方,应列入资产项目中的“递延税款借项”。
2.4允许部分抵扣或退还应收账款中已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在这部分应收账款中实际包含了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这部分增值税是不应该由销货方负担的,应允许销货方要求退回增值税的差额。大多数国家都有上述规定只是具体执行方法不同。企业业务往来造成的货款损失应该由销售企业自行负担,但代缴增值税却也让其负担,则不太合理,也增加了销售轻企业负担。这时,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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