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增值税规定的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行为
——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产成品)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9、以物易物、以物抵债、以物支付应付费用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不能分别计算,税率不同时从高计税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包括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人民生活必需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沼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宣传文教用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等
支农产品。包括: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等
对农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新1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
3、出口税率0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6%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3%
运费:7%
收购废旧: 10%
基建工程: 0%
增值税减税免税范围(13%)
a.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b. 避孕药品和用具;
c.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d.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e.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f.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g.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h.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i.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的劳务
j.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经审核确认的
k.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统一按2%)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售价未超过原价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 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辆、摩托车、游艇,按4%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l. 转让全部产权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m. 除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
n. 进口黄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o.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交增值税,但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缴增值税的政策。
p.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缴增值税。
q. 高校后勤实体为教职工食堂提供的粮、油、蛋、菜、肉及餐具,以及为其他高校提供快餐取得的收入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 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若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不足额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如果是含税销售额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核定销售额:同类同期、同类近期、同类平均利润率(全国10%)
销售额的确定
没收包装物的押金、视为含税销售额并入计税销售额;对逾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计税销售额;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采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说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能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进项税额;
现金折扣属于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而不得从计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计税销售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
a. 购进固定资产及其运费;
b.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c.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d.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e.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劳务。
f. 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时,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普通发货票,按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g.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
各行业适用税率:
交通运输业(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装卸运输)3%
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3%
邮电通信业(邮政业、电信业) 3%
文化体育业(文化业、体育业) 3%
金融保险业(金融、保险) 5%
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5%
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5%
销售不动产(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5%
娱乐业 5%-20%(20%)
营业税的减免税项目
1.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 残疾人是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务;
3.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 普通医院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
5.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 科技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8. 执法、行政机关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取得的规费收入;
9. 另外对企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课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财政部规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级次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额-(旧800 新2000)后,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旧800 新20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5%0
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250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125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4250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6750
3、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
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 7000
4、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 居民企业(25%):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 非居民企业(10%):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法定收入-税法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免税: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扣除项目:
1.利息支出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1600元/人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若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低于计税工资,则三费应按实际发放数计算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纳税人通过中国国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税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
计算方法:
税前利润+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捐赠支出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捐赠扣除限额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扣除限额
例:某企业2002年税前利润为350万元,该年度内通过希望工程捐赠10万元;另组织扶贫活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15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50+10+15=375(万元)
可扣除的捐赠额=375×3%=11.25
捐赠项目中自行向贫困地区捐赠不得扣除,可作为扣除项目的只有向希望工程捐赠的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75-10=365(万元)(10<11.25)
5.广告费
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标准的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某些特定行业从2001年起可按8%进行扣除。
6.业务招待费
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扣除额不超过5‰;
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扣除额不超过该部分的3‰。
在规定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金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的5‰扣除。
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跌价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公益性以外的和超出标准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税目:
烟。比例税率:每标准条>=50元/每包5元,45%;<50元,30%。定额税率每标准箱(250条)150元
酒及酒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来源:百度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