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品化会计软件的基本要求
(1)软件开发单位资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数量应满足软件规模的要求。
(2)软件必须达到财政部制定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3)软件必须功能齐全,其中必须包括账务处理功能模块和会计报表功能模块。
(4)软件必须经过3个月以上的试运行,并且运行结果正确。
(5)软件应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差错的功能,即会计软件的容错功能。
(6)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应能满足会计制度的规定。
(7)科目编码应满足会计制度的编码规定。
(8)软件的计算和结账功能应符合有效会计制度的规定。
(9)软件应具有账表数据的规范打印和查询功能。
(10)对所有会计数据的修改,软件应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11)软件应具有防止非注册人员擅自使用,同时要防止操作人员越权操作的功能。
(12)软件应具备会计数据因意外丢失时的数据恢复功能。
(13)软件应具备操作的提示功能。
(14)软件对自身存储介质上的数据文件应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15)软件应具有与其他系统的数据接口功能。